環境社會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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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環境敏感區位”
全國區域計畫對於「環境敏感地區」定義,指對於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潛在天然災害,極容易受到人為的不當開發活動之影響而產生環境負面效應的地區。環境敏感地區依照土地資源敏感特性,區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利用及其他5類。為將環境敏感特性納入土地使用考量,目前將環境敏感地區區分為2級,第1級以加強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不破壞原生態環境與景觀資源為保育及發展原則。第2級則考量某些環境敏感地區對於開發行為的容受力有限,為兼顧保育與開發,加強管條件,規範該類土地開發。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0條,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後,因申請開發,依區域計畫之規定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應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就環境敏感地區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變更編定書件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地熱發電場址之決定首先須確定具發電潛能地區,其次考量土地開發限制、用地取得、聯外交通與電力饋線等問題。地熱資源雖深埋於地下,但地表仍有部分工程與配線須進行施作,對自然或生態環境仍可能會有部分影響,須透過現有土地管理與環境保育進行調和,各種環境因素如可能天然災害潛勢區、自然保護區或保留區、國家公園區等都會影響場址的設置條件。本平台列舉數項分布範圍較大之圖資圖層,以供發展地熱事業套疊比對。
圖資 相關法規及劃設依據 說明
地質敏感區 地質法 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經中央主關機關公告劃設。
土石流潛勢溪流 災害防救法 指依據現地土石流發生之自然條件,配合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對象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溪流。
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法 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特定水土保持區 水土保持法 指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
自然保留區 文化資產保護法 指為維護人類居住地的良好品質,以及其社會、經濟、文化的持續發展,必須保留某些地區的自然狀態,並給予適當的管理,凡依此目的劃設的地區皆可稱為自然保留區。
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 森林法 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劃分區域。
認識”原住民傳統領域”
原住民傳統領域是指「原住民原本的生活領域,包括部落所在地、農耕地、獵場、漁場、聖地等等,包括海域與河流。「傳統領域」跟「所有權」的概念不同,並無公私有之分。依照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原住民族的土地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土地: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 三、部落範圍土地:指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範圍並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毗鄰部落之生活領域範圍。 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 1.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2.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3.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4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原住民保留地”
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的權益,安定原住民的生活,發展原住民的經濟,目前劃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提供原住民使用。其設置目的,主要在輔導推動原住民「個體」或家庭生計的發展,同時也兼顧了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它是具有政治和經濟的特殊目的與用途,和其他的公有土地的性質是不同的。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原住民所使用的土地可以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其中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廠、觀光遊憩、工業資源之開發優先輔導原住民開發或新建。 參考臺灣溫泉相關研究,與地熱資源有關聯的溫泉露頭,多位於山區與原住民族土地息息相關,進行地熱資源探勘時,應考量對原住民族人民及土地之影響,並納入部落參與,以分享相關探勘後續帶來之潛在利用價值。